图片展示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应以作出该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郑某煌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请再审案

2026-02-18 18:20:52

浏览: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应以作出该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郑某煌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请再审案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应以作出该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郑某煌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行申1950号

·合议庭成员 周觅、贾力、李绍华

·关键 词 行政/行政强制/强制拆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

【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如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应以作出该事实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同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区政府对诉争房屋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对区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案情摘要】

郑某煌诉称,其所属的4处房屋被突如其来的大批身穿迷彩服身份不明的人,利用大型挖掘机夷为平地。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因属于西天尾镇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郑某煌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可信,上述拆除行为明显系行政暴力拆迁行为,镇政府没有法定主体资格。经乡亲介绍,郑某煌得知该行为系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和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实施,郑某煌遂提起本案诉讼。

(撰写人:周 觅)

 



新闻推荐

recommendation

©2021 版权友和律师事务所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00000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1601室

邮箱:13949510699@163.com

电话:18811718512

版权所有:北京尚勇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81171851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1601室

联系邮箱:13949510699@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尚勇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2026005794号-1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