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应以作出该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郑某煌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行申1950号
·合议庭成员 周觅、贾力、李绍华
·关键 词 行政/行政强制/强制拆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
【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如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应以作出该事实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同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区政府对诉争房屋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对区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案情摘要】
郑某煌诉称,其所属的4处房屋被突如其来的大批身穿迷彩服身份不明的人,利用大型挖掘机夷为平地。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因属于西天尾镇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郑某煌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可信,上述拆除行为明显系行政暴力拆迁行为,镇政府没有法定主体资格。经乡亲介绍,郑某煌得知该行为系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和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实施,郑某煌遂提起本案诉讼。
(撰写人:周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