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是否只能向原审法院起诉
——于某可与齐某志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辖28号
·合议庭成员 包剑平、宁晟、李盛烨
·关键 词 民事/管辖/移送管辖/撤诉后再行起诉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9条
【裁判要旨】
当事人撤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系一个独立的案件,法律并未规定其只能向原
受诉法院起诉,其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于某可于2015年4月28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12月25 日,齐某志向于某可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偿还,故 诉请法院判决齐某志偿还欠款30万元。2015年9月1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民一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后经检察机关抗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齐某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6月13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进行协商。2019年10月1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法院作出(2019)琼0271民监2号民事裁定,以于某可就案涉争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确定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在受理后都应直接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撰写人:胡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