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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6-02-27 1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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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P2P“生死劫”,最后出路在哪?

中国新闻网2020-01-08 06:56:36

2019年,P2P网贷机构并不好过。“整顿、清理、取缔”,有人认为中国P2P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

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

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

梳理显示,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目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共9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

最近对辖内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的是山西省。

近日,山西省宣布对“晋商贷”等26家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同时对15家在营P2P网贷机构进行了行政核查,结果显示15家在营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要求在营P2P机构停发新标,并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

P2P非法集资,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利用高收益为诱饵,虚构项目信息,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找权威人士站台背书,空手套白狼。

P2P作为一项新兴产物,自出现诞生以来跑路事件就比比皆是,e租宝、鑫利源、校园贷、月光宝盒等曾经炒得火热的机构生存一两年就纷纷跑路停业。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目前跑路及存在问题的P2P平台多达4000多家,仅2016年一年出现问题的平台就多达1731家,其数量之多令人不寒而栗。

经过总结,我们发现P2P平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进行非法集资:一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债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二是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的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三是黑客入侵P2P平台,利用网站漏洞诈骗敛财。其中,第一种方式最为常见,涉案规模巨大的e租宝、中宝投资等案件均在此列。

e租宝号称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但其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实际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实际吸收资金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根据e租宝总裁张敏在被关押期间交代,“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利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来制造骗局,超过95%的项目都是虚假的。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

 

中宝投资同样以发布虚假项目借新还旧为套路。2014年3·15前一天下午,上线三年有余的老牌平台中宝投资官方网站突然出现一则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的公告。顿时,P2P行业一片哗然,该事件被喻为“2014网贷行业头号冲击波”。自2011年5月以来,中宝投资法人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会员名虚构事实,大量发布“宝石标”、“抵押标”等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化收益率约20%,还有额外奖励的高额回报等,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周辉先后从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共计3.57亿余元集资款未归还。

 

02

理财产品诈骗

 

理财产品诈骗往往许诺高收益,利用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来谋求其本金。理财产品诈骗往往借助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或注册假基金、假民营银行来忽悠投资者。最为常见的形式是银行理财飞单,即银行员工被投资公司的高佣金所吸引,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过分夸大收益加以蒙骗,导致投资者上当。

其中涉案规模最大,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金赛银基金事件。2015年10月,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陷入60亿元兑付危机中,金赛银负责人王维奇跑路,客户的几十亿资金无处追讨,无处申诉;而平安人寿被曝由其业务员向客户兜售的巨额金赛银理财产品无法兑付。通过高档豪华会所装门面、拉拢政府官员打着政府项目的旗号推销、打平安保险担保的幌子、宣传公司挂牌上海股交中心等方式,金赛银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购买其理财产品,但这些钱实则进入了王维奇的个人私款。这一事件的背后,存在着一条“有毒资产”转嫁链条:信托公司把信托贷款、债权等问题产品转给第三方私募接盘;私募公司金赛银通过动员平安员工“接飞单”等方式,打通了平安集团的销售渠道,募得巨额资金,最终挪作它用,导致原本就存在问题的资产链条断裂。

第四,借新还旧、庞氏融资

 

很多投资陷阱往往初期回报还不错,但大部分骗局的背后是借新还旧、庞氏融资。庞氏骗局意味着初期必须让资金先滚动起来,怎么办呢?就要让初期投资者尝到甜头,让他们去宣传,去拉新人进来。等到进来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再卷款跑路,这对集资方是最有利的。

 

综观这些投资骗局,往往具有不断发行、募集规模在短时间内暴增的特点。如e租宝于2014年内7月上线,到2014年12月8日总交易量就达到745.68亿元;白昊和他的昊达投资利用乌金煤业这公司的项目反复融资,短短三年非法筹集52亿元资金,但稍加思考就会发现一个公司不可能有如此之多的项目来反复进行融资。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2019年9月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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