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股权、公司债权之间的关系不能混淆 ——华通公司与燃料集团总公司、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2026-02-28 17:38:11

浏览:

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股权、公司债权之间的关系不能混淆 ——华通公司与燃料集团总公司、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333号

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股权、公司债权之间的关系不能混淆

——华通公司与燃料集团总公司、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333号

·合议庭成员 麻锦亮、周其濛、孙勇进

·关键词 民事/物权确认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4条

【裁判要旨】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属于公司资产,公司享有的是所有权,而股东享有的是通过出资转化形成的股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独立于股东的股权,亦不同于公司债权,三者不能混淆。

【案情摘要】

燃料集团总公司与泰国亚泰企业约定建立合资经营公司即华通公司,主要任务是共同投资兴建案涉标的华通大厦,投资总额360万美元,双方共出资216万美元作为华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双方各出资108万美元。后香港声辉公司接替亚泰公司在华通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并与燃料集团总公司约定投资比例为55%和45%。 后华通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在华通大厦的建造、装修过程中,燃料集团总公司、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均进行了大量投资。华通公司主张对华通大厦享有单独所有权,一审、二审法院以华通公司与其他投资方系共有关系为由未予支持。

(撰写人:胡继先)

 


新闻推荐

recommendation

©2021 版权友和律师事务所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00000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1601室

邮箱:13949510699@163.com

电话:18811718512

版权所有:北京尚勇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81171851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1601室

联系邮箱:13949510699@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尚勇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2026005794号-1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