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股权、公司债权之间的关系不能混淆
——华通公司与燃料集团总公司、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333号
·合议庭成员 麻锦亮、周其濛、孙勇进
·关键词 民事/物权确认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4条
【裁判要旨】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属于公司资产,公司享有的是所有权,而股东享有的是通过出资转化形成的股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独立于股东的股权,亦不同于公司债权,三者不能混淆。
【案情摘要】
燃料集团总公司与泰国亚泰企业约定建立合资经营公司即华通公司,主要任务是共同投资兴建案涉标的华通大厦,投资总额360万美元,双方共出资216万美元作为华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双方各出资108万美元。后香港声辉公司接替亚泰公司在华通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并与燃料集团总公司约定投资比例为55%和45%。 后华通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在华通大厦的建造、装修过程中,燃料集团总公司、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均进行了大量投资。华通公司主张对华通大厦享有单独所有权,一审、二审法院以华通公司与其他投资方系共有关系为由未予支持。
(撰写人:胡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