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勇律师辩护的又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获轻判
6月3日,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李志勇收到了北京石景山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辩护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王某某获从轻判决,实报实销,二年四个月,即将走出牢狱。
王某是北京某旅游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4月被羁押,5月30日被逮捕。此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侦查延期,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期,起诉到法院后,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一次。最终王某被判二年四个月,即将出狱。
该公司是采用讲课、旅游推介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通过投资理财、股权等项目的方式,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给予高额利息,公司共非吸金额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而李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销售三部的经理,她和下属的店长、业务员共非吸金额2000余万元。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曾经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递交了请予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是:
其犯罪情节较轻。按照“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王某先是业务员,后成店长,又做了约一年三部经理,她不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从轻处罚。
主观恶性较轻。公司崩盘后,王某和另外一个被告人为弥补客户损失,注册了一个北京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以前有损失的客户,让他们去旅游,抵扣损失,发了四、五个团,150多个客户享受了抵扣, 一个客户最少抵扣1000元,就是出1000元,享受2000元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客户损失。
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属于从犯,犯罪主观恶性非常小。对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真诚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检察院先是建议量刑三年,经过辩护人据理力争,加上审计报告出来后,数额略有减少,检察院把量刑又减少为二年四个月。
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同量刑建议。被告人和家属都非常满意。
律师总结:什么时候退赔,退多少,都牵涉着个人的切身利益,要综合算账,早了不一定效果就最好,在那个阶段退,退多少,都要把握一个火候,交和不交也要看情况,看最佳性价比。要多和办案机关沟通,把在公司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些数额是别人的、领导的,放在她的名下,还有就是挂单的情况,都要认真说明。还在家庭因难的情况,也要及时说明。通过案件事实与法律方面的辩护,取得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