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房产购买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地区紫光园高立庄别墅区1号别墅房产(包括现有装修及材料),使用及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转让价格:450万整。付款方式:首付50万元。自2015年起每全付款100万元直至付清余款400万元。协议签定后,被告不能投协议书约定足额按时支付房款,多次违约,到2018年还欠757元不能给付,故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给被告一份《解除月产购买协议声明》,从2018年10月1日起,废除原协议,收回房产权。2021年3月22日原告又委托丰台区花乡法律服务所给礼告送达了法律函,再次明确解除原协议,收回房产权。后原告了解到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属于村民自建小产权房,更不能进行交易,该房屋买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638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房产购买协议书》无效,张某返还王某购房款375000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某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本案胜诉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