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正某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小某、第三人东营某光伏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二审)
正某公司正某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某光伏有限公司因设备买卖产生纠纷,正某公司由李志勇律师代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9年10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京仲裁字第2563号裁决书,
裁决1.东营某光伏有限公司向正某公司退回货款5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0元、逾期利息22571元;
2. 某光伏有限公司补偿正某公司律师费29997元;
3. 某光伏有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垫付仲裁费用26495.39元。上述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到期后,某光伏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义务。正某公司2019年11月12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0523执2736号案件立案执行。经法院多方查找,未找到某光伏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02月13日出具(2019)鲁0523执27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09月27日,正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刘某、刘小某为被执行人,在其作为股东未缴纳出资额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2021)鲁0523执异56号裁定,裁定驳回正某公司的申请。正某公司不服(2021)鲁0523执异56号裁定,于2021年10月29日提起本案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9日民事判决书(2021)鲁 0523民初4352号,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刘某、刘小某为原告正某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光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仲裁字第 2563号】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刘某在应出资额3500000元本息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东营大海酷阳光伏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正某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刘小某在应出资额 1500000元本息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某光伏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正某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2年2月3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5民终278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