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存疑不起诉是从证据的角度说的。犯罪事实存在,但是证据相对不足。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只能不起诉,所以名为存疑不起诉。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绝对不起诉,要么没有犯罪事实,要么不构罪,要么不需判刑,要么人死了,要么公力不能插手,依法不能起诉。
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适用177条第2款。
刑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2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行为是构罪的,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或可免刑,于是不送法院了,省得麻烦法院,自己裁量一下,作个相对不起诉。
所以,同样是不起诉,实际是有这三种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