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认罪、翻供、辩解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描述,如何分辩“认罪”、“翻供”“辩解”,往往直接关系到最终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二、“翻供”是在原有供述基础上,否定对案件定性、处罚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基本事实与情节,客观上推翻了之前供述的核心事实,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三、“辩解”则以稳定供述基本事实为前提,不否认案件核心事实,仅是对行为性质基于不同认识作出的辩白,目的是争取减轻处罚,而非否定犯罪本身。
分清了“认罪”、“翻供”“辩解”,对被告人辩护,十分有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