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质证
证人证言,是给被告人定罪的重要依据。在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环节,除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质证外,还要对其合法性进行质证,如果证人证言的来源不合法,这个证人证言就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根据上述的法秣依据,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
1.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是同时询问了几个证人,这就是违法取证,应该予以排除。
2.书面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本人未签字,别人代签的笔录,这些证据都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
3.瑕疵证据能否补正?补正不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询问笔录信息要记录完整,比如起止时间,记录人,询问人、地点需要记录完整。
询问未成年人还需要代理人在场,如果缺少相关信息,应该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证人应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供的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刑诉法124条)
开庭时,完全可以针对要求证人前往办案机关作证的必要性要求予以解释,若解释不了,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询问笔录没有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告知作伪证的风险,那么这种情况下,证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若不能补正,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一般这种情况是存在同一个询问人员在多个证人的房间内“流窜”,这种情况下若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将依法予以排除。
作为辩护人,开庭审理时,对证据进行质证,是一项基本功,这也是对辩护人的反映能力、综合素质的检验,也是对其知识水平、法理功底的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