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是庭审质证的又一个重点,所以辩护人要注意审查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很多证人证言其实是跟待证事实无关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可见关联程度是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条件。 关联性需要从以下方面查证:
首先,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很多办案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其实是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的关联性,既是逻辑判断,也是经验判断。只有那些能够证明关键性待证事实的证据,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只有明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才能体现证据的证明价值。如果不能揭示证据的关联性,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明确。不明来源的证据,以及不能证明来源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具有证据资格。
再者,要审查证人与案件是否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关联性。
关于证人证言的关联性辩护人可综合质证,证据的质证重点在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