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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莲花味精集团公司与惠某军、格林化工公司、 北辰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案

2026-03-02 1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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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莲花味精集团公司与惠某军、格林化工公司、 北辰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

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莲花味精集团公司与惠某军、格林化工公司、

北辰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7376号

·合议庭成员 张淑芳、李敬阳、吴凯敏

·关 键词 民事/确认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①

【裁判要旨】

若债权转让合同系合同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双方实则并无债务需抵

偿,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摘要】

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莲花味精集团公司、莲花味精股份公司、河南

恒生中科化工股份公司5方达成协议,莲花味精集团公司将其对格林化工公司的1500万元的债务、对北辰投资公司的1000万元的债务(合计2500万元)转移给莲花味精股份公司,莲花味精股份公司继续为河南恒生中科化工股份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担保。后,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与惠某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将其对莲花味精股份公司享有的250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惠某军,用以抵偿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欠惠某军的虚构债务,并向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莲花味精股份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莲花味精集团公司认为该转让行为侵害了其债权的实现,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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