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莲花味精集团公司与惠某军、格林化工公司、
北辰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7376号
·合议庭成员 张淑芳、李敬阳、吴凯敏
·关 键词 民事/确认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①
【裁判要旨】
若债权转让合同系合同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双方实则并无债务需抵
偿,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摘要】
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莲花味精集团公司、莲花味精股份公司、河南
恒生中科化工股份公司5方达成协议,莲花味精集团公司将其对格林化工公司的1500万元的债务、对北辰投资公司的1000万元的债务(合计2500万元)转移给莲花味精股份公司,莲花味精股份公司继续为河南恒生中科化工股份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担保。后,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与惠某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将其对莲花味精股份公司享有的250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惠某军,用以抵偿格林化工公司、北辰投资公司欠惠某军的虚构债务,并向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莲花味精股份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莲花味精集团公司认为该转让行为侵害了其债权的实现,遂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