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9.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0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2.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一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法院办理。
3.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原终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查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的刑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申诉。
5.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信访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1.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2.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信访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